積體電路電路布局鑑定暨調解委員會設置辦法 第 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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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積體電路電路布局鑑定暨調解委員會設置辦法第15條,調解成立時,電路布局專責機關應該製作調解書,並記載以下事項:一、當事人的姓名、國籍、住所或居所;如果是法人,則要記錄其名稱、事務所以及代表人的姓名。二、如果當事人有代理人,則需要記載代理人的姓名、國籍、住所或居所。三、如果有其他利害關係人參加調解,則需要記載他們的姓名、國籍、住所或居所。四、調解委員及列席調解者的姓名、住所或居所。五、調解的事由。六、調解成立的內容。七、調解成立的地點。八、調解成立的年、月、日。調解書應在日後的15天內送達給當事人及參加調解的利害關係人。 參考資料: 1.《積體電路電路布局鑑定暨調解委員會設置辦法全文》 - 中華民國行政院 2018-01-16(最新版本) 2.相關案例或範例:無提供相關案例或範例。
- 代理人名詞
- 居所名詞
- 法人名詞
- 代表人名詞
- 利害關係人名詞
- 送達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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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