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積體電路電路布局鑑定暨調解委員會設置辦法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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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調解成立時,電路布局專責機關應作成調解書,記載下列各款事項,並由當事人或其代理人、調解委員簽名或蓋章: 一、當事人姓名、國籍、住、居所;如為法人,其名稱、事務所及其代表人姓名。 二、有代理人者其姓名、國籍、住、居所。 三、有參加調解之利害關係人時,其姓名、國籍、住、居所。 四、調解之委員及列席調解者之姓名、住、居所。 五、調解事由。 六、調解成立之內容。 七、調解成立之處所。 八、調解成立之年、月、日。
  2. 2.前項調解書,應於調解成立之日起十五日內以正本送達於當事人及參加調解之利害關係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積體電路電路布局鑑定暨調解委員會設置辦法第15條,調解成立時,電路布局專責機關應該製作調解書,並記載以下事項:一、當事人的姓名、國籍、住所或居所;如果是法人,則要記錄其名稱、事務所以及代表人的姓名。二、如果當事人有代理人,則需要記載代理人的姓名、國籍、住所或居所。三、如果有其他利害關係人參加調解,則需要記載他們的姓名、國籍、住所或居所。四、調解委員及列席調解者的姓名、住所或居所。五、調解的事由。六、調解成立的內容。七、調解成立的地點。八、調解成立的年、月、日。調解書應在日後的15天內送達給當事人及參加調解的利害關係人。 參考資料: 1.《積體電路電路布局鑑定暨調解委員會設置辦法全文》 - 中華民國行政院 2018-01-16(最新版本) 2.相關案例或範例:無提供相關案例或範例。

  • 代理人名詞
  • 居所名詞
  • 法人名詞
  • 代表人名詞
  • 利害關係人名詞
  • 送達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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積體電路電路布局鑑定暨調解委員會設置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積體電路電路布局鑑定暨調解委員會設置辦法第 15 條規定:「調解成立時,電路布局專責機關應作成調解書,記載下列各款事項,並由當事人或其代理人、調解委員簽名或…」(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積體電路電路布局鑑定暨調解委員會設置辦法第 1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