積體電路電路布局鑑定暨調解委員會設置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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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電路布局專責機關首長兼任;委員十人至十四人,任期二年,期滿得予續聘,由電路布局專責機關首長聘任有關機關代表、學者、專家及電路布局專責機關業務有關人員擔任之。
- 2.前項代表機關出任之委員,應隨其本職進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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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積體電路電路布局鑑定暨調解委員會設置辦法第3條規定,該委員會設有主任委員一人,由電路布局專責機關首長兼任。另外,委員人數為十人至十四人,任期為二年,期滿後可以續聘。委員的選任是由電路布局專責機關首長聘任,他們可以來自有關機關的代表、學者、專家以及電路布局專責機關業務相關人員。 在此條規定中,代表機關出任的委員應該隨其本職進退。這意味著委員在擔任委員的同時,仍須履行其原有的職責。例如,如果某個委員是從某個機關出來任職的,那麼當他/她從該機關離職時,也同時會解除委員職務。 依據目前的資料,沒有提到具體的範例,涉及這項法條的具體案例可能需要參考相關的法律實務資料。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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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