積體電路電路布局鑑定暨調解委員會設置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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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秘書一人至三人,由電路布局專責機關業務有關人員調兼之,辦理本會一般行政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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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積體電路電路布局鑑定暨調解委員會設置辦法》第4條的規定,該委員會設有執行秘書和秘書,執行秘書一人,秘書一人至三人。這些職位由從事電路布局的專業部門的相關人員調兼,負責處理委員會的一般行政事務。 提供資料來源:《積體電路電路布局鑑定暨調解委員會設置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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