積體電路電路布局鑑定暨調解委員會設置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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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積體電路電路布局鑑定暨調解委員會設置辦法》第9條的規定,當事人申請調解時,應以書面方式進行,並要求記載以下事項,由當事人或代理人簽名或蓋章: 1. 當事人的姓名、國籍、住址;如果是法人,需提供其名稱、事務所以及其代表人的姓名。 2. 如果當事人有代理人,需要提供代理人的姓名、國籍、住址。 3. 調解事由。 4. 爭議要點。 此外,根據該條規定,申請書應根據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繕本。如果當事人有委任代理人,則需要提供委任書。當委任人變更或解任代理人時,委任人應向電路布局專責機關提交書面報告。 以下是一範例,說明該條規定的應用情況: 假設有一起積體電路布局爭議的調解申請案,甲方提出了調解申請書,包含了申請書中要記載的事項,並經由甲方簽名確認。在甲方的調解申請書中,詳細記載了甲方的姓名、國籍、住址(臺灣中華民國臺北市中正區XX路XX號)、調解事由(與乙方關於積體電路布局的爭議)、爭議要點等等。甲方也委任乙方為其代理人,並提供了委任書。在這個案例中,甲方代表就根據《積體電路電路布局鑑定暨調解委員會設置辦法》第9條的規定,依法提出了符合要求的調解申請書。
- 代理人名詞
- 居所名詞
- 法人名詞
- 代表人名詞
- 委任書名詞
- 委任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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