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積體電路電路布局鑑定暨調解委員會設置辦法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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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電路布局專責機關受理調解之申請後,應將申請書繕本送達他造當事人,並限期為是否接受調解之表示,逾期不為表示者,視為拒絕調解。
  2. 2.調解申請經他造當事人接受者,電路布局專責機關應提交本會調解。
  3. 3.本會為辦理調解事項,由主任委員指定委員一人至三人為調解委員進行調解。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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積體電路電路布局鑑定暨調解委員會設置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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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積體電路電路布局鑑定暨調解委員會設置辦法第 10 條規定:「電路布局專責機關受理調解之申請後,應將申請書繕本送達他造當事人,並限期為是否接受調解之表示,逾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積體電路電路布局鑑定暨調解委員會設置辦法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