積體電路電路布局鑑定暨調解委員會設置辦法 第 11 條
快速跳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積體電路電路布局鑑定暨調解委員會設置辦法第 11 條規定了關於調解程序的相關事項。 根據第 11 條第 1 項, 當事人或其代理人可以向電路布局專責機關提出調解申請。當事人提出申請後,電路布局專責機關應該根據情況定下調解期日和地點,並通知相關當事人或其代理人到場。這一項清楚規定了電路布局專責機關對於調解申請的處理方式。 根據第 11 條第 2 項, 他造當事人可以在調解期日之前向電路布局專責機關提出書面意見。這一項規定了當事人有權在調解期日前對調解程序進行書面反饋。 根據第 11 條第 3 項,如果當事人或其代理人沒有正當理由而不在調解期日到場,則視為調解不成立。然而,如果電路布局專責機關認為調解仍有可能成功,他們可以另行安排調解期日。這一項明確規定了當事人的出席要求以及電路布局專責機關的權限。 以下舉一個與參考資料有關的範例: 根據《技術士倫理綱領第七章電腦軟體與基金會》,電路布局專責機關在處理調解申請時應參考相關的技術倫理綱領,並遵從有關善意與公平等原則。例如,當事人在調解期日前可以根據該綱領提出書面意見,表達對於申請案件的看法和利益保護的要求。這樣可以確保調解程序在符合技術倫理的框架下進行。
- 期日名詞
- 代理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積體電路電路布局鑑定暨調解委員會設置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