積體電路電路布局鑑定暨調解委員會設置辦法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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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調解程序由調解委員於電路布局專責機關指定之處所行之,得不公開。
- 2.當事人兩造各得推舉一人至三人列席,協助調解。
- 3.就調解事件有利害關係之第三人,經當事人兩造同意得參加調解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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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積體電路電路布局鑑定暨調解委員會設置辦法第 12 條的規定: 1. 調解程序可以由調解委員於被指定的電路布局專責機關處所進行,並且可以不公開進行。 2. 當事人雙方各可以推舉一至三人列席調解會議,以協助調解。 3. 就有利害關係的第三方,當事人雙方同意的情況下,可以參加調解程序。 參考資料: - 積體電路電路布局鑑定暨調解委員會設置辦法 (2014年修正) 第12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H0030050&FLNO=12
- 第三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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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