積體電路電路布局鑑定暨調解委員會設置辦法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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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委員、當事人及列席或參加調解或經辦調解事務之人,對於因調解而知悉或持有之秘密,不得洩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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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積體電路電路布局鑑定暨調解委員會設置辦法第 13 條的規定,調解委員、當事人以及參與調解事務的人,在經過調解程序後所知悉或擁有的秘密內容,都不得進行洩漏。這條規定的目的是為了保護調解過程中產生的秘密資訊。例如,假設有一個積體電路的爭議案件進行調解,調解委員、當事人以及參與調解的人必須遵守這個規定,確保任何與調解相關的機密資訊不會被洩露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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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