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水利署組織條例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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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署設政風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依法辦理政風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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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經濟部水利署組織條例第10條的規定,該署設有政風室,並置主任一職。政風室的職掌為依法辦理政風事項。至於其他所需的工作人員,則由內部指派擔任,且人數必須在法定員額內。根據這項條文的描述,經濟部水利署的政風室負責處理涉及政風的事務,並且在人員配置上必須遵守法定的員額限制。 以最新的相關資料來源,《經濟部水利署組織條例》修正於 2012 年 5 月 1 日生效(資料來源: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https://law.judicial.gov.tw/FJUD/Default.aspx )。由於該法規並未有更新的修正版本,因此可以合理地推斷此條文所引用的內容是根據修正生效前的版本。
立法沿革 1 版
(0910104 制定)
本署設政風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依法辦理政風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立法理由本署設政風室,及其所置人員職稱、官等、職等及職掌。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910104 制定)
本署設政風室,及其所置人員職稱、官等、職等及職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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