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水利署各河川局組織通則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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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局辦事細則,由各局擬訂,層請經濟部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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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經濟部水利署各河川局組織通則第11條,各河川局應自行擬訂辦事細則,並提交經濟部核定。該條規定授予了各河川局自行制定辦事細則的權限,但需經經濟部的核定方可生效。這表示各河川局在制定辦事細則時需遵守經濟部的規定和要求。具體的參考案例資料並未提供,故無法提供相關範例。
立法沿革 1 版
(0910104 制定)
各局辦事細則,由各局擬訂,層請經濟部核定之。
立法理由各局辦事細則之擬訂機關及核定程序。
- 核定名詞
(0910104 制定)
各局辦事細則之擬訂機關及核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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