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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91.01.25

經濟部水利署各河川局組織通則

  •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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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水利署設第一至第十河川局(以下簡稱各局),掌理下列事項: 一、水文與規劃基本資料之測驗、調查、統計分析及管理事項。 二、河川治理、排水治理與海岸防護計畫之擬訂、執行及督導事項。 三、河川、排水與海岸防護設施之檢查、維護管理及災害防救事項。 四、河川、海堤區域之勘測、擬訂及管理事項。 五、河川、排水與海堤工程之興辦、設計、用地取得、工務行政及監工事項。 六、其他有關水利行政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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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局設秘書室,掌理研考、議事、公共關係、文書、檔案、印信、出納、事務管理、財產管理及不屬於其他各課、室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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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局置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副局長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襄助局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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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局置秘書一人,正工程司九人至十八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課長四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其中三人由正工程司兼任;副工程司八人至二十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工程員十八人至二十八人,課員三人至六人,職務均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辦事員二人或三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書記一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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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局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通則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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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局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通則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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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局設政風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依法辦理政風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通則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經濟部水利署各河川局組織通則全文共 12 條,最新異動日為 91.01.25,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