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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水利署各河川局組織通則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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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局置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副局長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襄助局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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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經濟部水利署各河川局組織通則第5條規定,各河川局設置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負責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另設副局長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協助處理局務。這些職位的職務級別和職位類別是根據公務人員任用法規定設立的。然而,根據以上提供的資料,並沒有具體提及這些職位所擔任的工作內容和權責。

立法沿革 1

(0910104 制定)

各局置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副局長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襄助局務。

立法理由各局置局長一人、副局長一人,及其所列官等、職等及職掌。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910104 制定)

各局置局長一人、副局長一人,及其所列官等、職等及職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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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水利署各河川局組織通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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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經濟部水利署各河川局組織通則第 5 條規定:「各局置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副局長一人,職務列…」(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經濟部水利署各河川局組織通則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經濟部水利署各河川局組織通則第 5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