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水利署各河川局組織通則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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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局置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副局長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襄助局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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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經濟部水利署各河川局組織通則第5條規定,各河川局設置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負責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另設副局長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協助處理局務。這些職位的職務級別和職位類別是根據公務人員任用法規定設立的。然而,根據以上提供的資料,並沒有具體提及這些職位所擔任的工作內容和權責。
立法沿革 1 版
(0910104 制定)
各局置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副局長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襄助局務。
立法理由各局置局長一人、副局長一人,及其所列官等、職等及職掌。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910104 制定)
各局置局長一人、副局長一人,及其所列官等、職等及職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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