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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水利署各河川局組織通則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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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局置秘書一人,正工程司九人至十八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課長四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其中三人由正工程司兼任;副工程司八人至二十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工程員十八人至二十八人,課員三人至六人,職務均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辦事員二人或三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書記一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經濟部水利署各河川局組織通則第6條,各河川局設置的職位與職級明確規定如下: 1. 秘書:每局設置一人,職務屬於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2. 正工程司:每局設置九至十八人,職務屬於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3. 課長:每局設置四人,其中三人由正工程司兼任,職務均為薦任第八職等。 4. 副工程司:每局設置八至二十一人,職務屬於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 5. 工程員:每局設置十八至二十八人,職務屬於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6. 課員:每局設置三至六人,職務屬於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7. 辦事員:每局設置二至三人,職務屬於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 8. 書記:每局設置一人,職務屬於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這些職位與職級的規定可以在經濟部水利署組織通則中的第6條找到,這些規定確保了組織中不同職位的等級和職責的明確劃分。 (參考資料:經濟部水利署組織通則)

立法沿革 1

(0910104 制定)

各局置秘書一人,正工程司九人至十八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課長四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其中三人由正工程司兼任;副工程司八人至二十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工程員十八人至二十八人,課員三人至六人,職務均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辦事員二人或三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書記一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立法理由各局所置人員之職稱、官等、職等及員額。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910104 制定)

各局所置人員之職稱、官等、職等及員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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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水利署各河川局組織通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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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經濟部水利署各河川局組織通則第 6 條規定:「各局置秘書一人,正工程司九人至十八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課長四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經濟部水利署各河川局組織通則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經濟部水利署各河川局組織通則第 6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