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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水利署各河川局組織通則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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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局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通則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該條為《經濟部水利署各河川局組織通則》第7條,規定各河川局應設立人事室,並置一位主任,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負責辦理人事管理事項。另外,該條也規定其他所需工作人員應在本通則所定的員額內派充。根據該條規定,人事室的職掌包括人事管理與配置等事務。

立法沿革 1

(0910104 制定)

各局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通則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立法理由各局設人事室,及其所置人員職稱、官等、職等及職掌。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910104 制定)

各局設人事室,及其所置人員職稱、官等、職等及職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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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水利署各河川局組織通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經濟部水利署各河川局組織通則第 7 條規定:「各局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經濟部水利署各河川局組織通則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經濟部水利署各河川局組織通則第 7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