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水利署各河川局組織通則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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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局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通則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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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該條為《經濟部水利署各河川局組織通則》第7條,規定各河川局應設立人事室,並置一位主任,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負責辦理人事管理事項。另外,該條也規定其他所需工作人員應在本通則所定的員額內派充。根據該條規定,人事室的職掌包括人事管理與配置等事務。
立法沿革 1 版
(0910104 制定)
各局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通則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立法理由各局設人事室,及其所置人員職稱、官等、職等及職掌。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910104 制定)
各局設人事室,及其所置人員職稱、官等、職等及職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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