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水利署各河川局組織通則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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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水利署設第一至第十河川局(以下簡稱各局),掌理下列事項: 一、水文與規劃基本資料之測驗、調查、統計分析及管理事項。 二、河川治理、排水治理與海岸防護計畫之擬訂、執行及督導事項。 三、河川、排水與海岸防護設施之檢查、維護管理及災害防救事項。 四、河川、海堤區域之勘測、擬訂及管理事項。 五、河川、排水與海堤工程之興辦、設計、用地取得、工務行政及監工事項。 六、其他有關水利行政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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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經濟部水利署各河川局組織通則第2條規定,經濟部水利署設有第一至第十河川局,這些河川局負責以下事項: 1. 水文與規劃基本資料的測驗、調查、統計分析和管理事項。 2. 河川治理、排水治理和海岸防護計畫的擬訂、執行和督導事項。 3. 河川、排水和海岸防護設施的檢查、維護管理和災害防救事項。 4. 河川、海堤區域的勘測、擬訂和管理事項。 5. 河川、排水和海堤工程的興辦、設計、用地取得、工務行政和監工事項。 6. 其他相關水利行政事項。 例如,根據《水利法》,經濟部水利處設有河川局,負責河川治理與海岸防護計畫的擬訂和執行,並負責河川治理、排水治理、海岸防護設施的檢查、維護管理及災害防救等事項。此外,河川局還負責勘測、擬訂和管理河川、海堤區域,以及興辦、設計、用地取得、工務行政和監工河川、排水和海堤工程等事項。 (資料來源:《中華民國水利法》)
立法沿革 1 版
(0910104 制定)
經濟部水利署設第一至第十河川局(以下簡稱各局),掌理下列事項: 一、水文與規劃基本資料之測驗、調查、統計分析及管理事項。 二、河川治理、排水治理與海岸防護計畫之擬訂、執行及督導事項。 三、河川、排水與海岸防護設施之檢查、維護管理及災害防救事項。 四、河川、海堤區域之勘測、擬訂及管理事項。 五、河川、排水與海堤工程之興辦、設計、用地取得、工務行政及監工事項。 六、其他有關水利行政事項。
立法理由明列各局掌理之事項。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明列各局掌理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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