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工業局所屬工業區管理機構設置規程 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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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區管理機構所需經費,應於會計年度開始前,編製概算,送本局彙核編列預算,於完成法定程序後撥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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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經濟部工業局所屬工業區管理機構設置規程第16條的規定,工業區管理機構的經費需在會計年度開始前編製概算,然後提交給經濟部工業局審核後才能編列預算並進行撥款。這項規定保證了工業區管理機構在財務管理方面的透明度和合法性。 參考資料: - 經濟部工業局所屬工業區管理機構設置規程第16條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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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