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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工業局所屬工業區管理機構設置規程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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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區管理機構所需經費,應於會計年度開始前,編製概算,送本局彙編列預算,於完成法定程序後撥用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經濟部工業局所屬工業區管理機構設置規程第16條的規定,工業區管理機構的經費需在會計年度開始前編製概算,然後提交給經濟部工業局審核後才能編列預算並進行撥款。這項規定保證了工業區管理機構在財務管理方面的透明度和合法性。 參考資料: - 經濟部工業局所屬工業區管理機構設置規程第1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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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工業局所屬工業區管理機構設置規程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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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經濟部工業局所屬工業區管理機構設置規程第 16 條規定:「工業區管理機構所需經費,應於會計年度開始前,編製概算,送本局彙核編列預算,於完成法定程序後撥用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經濟部工業局所屬工業區管理機構設置規程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