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工業局所屬工業區管理機構設置規程 第 15 條
快速跳轉
工業區管理機構之人員,以聘僱方式進用,或由本局職員派充或派兼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經濟部工業局所屬工業區管理機構設置規程第 15 條規定,工業區管理機構的人員可以透過聘僱方式進用,或由經濟部工業局的職員派充或派兼之。根據我們的參考資料,根據《經濟部工業局所屬工業區管理機構設置規程》第 15 條,這些人員包括管理機構的各種職位,如主管、幹部、專業人員等,可以透過聘僱方式或由工業局的職員派遣到管理機構中擔任職務。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經濟部工業局所屬工業區管理機構設置規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