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工業局所屬工業區管理機構設置規程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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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區管理機構置高級專員、一等專員、組長、專員、會計員、組員、技術員、助理會計員、書記及僱用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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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經濟部工業局所屬工業區管理機構設置規程第14條,工業區管理機構可以設置高級專員、一等專員、組長、專員、會計員、組員、技術員、助理會計員、書記和僱用人員。 根據台灣法規資料庫,工業區管理機構設置規程於2011年7月1日頒布實施,修訂日期為2021年1月27日。該規程主要是為了規範工業區管理機構的設置和人員組成,以確保工業區的有效運作。根據該規程的規定,工業區管理機構可以根據需求決定不同職位的設置,並聘用相應的人員來擔任這些職位。 例如,工業區管理機構可以設置高級專員來負責高階工作,一等專員負責一般的專業工作,組長和專員負責領導和執行具體的工作任務,會計員負責財務管理和核算,組員則負責協助執行工作任務,技術員負責專門的技術工作,助理會計員負責協助會計員的工作,書記負責文書工作,僱用人員則是根據實際需求聘用的人員。 這些職位的設置和人員組成可以根據不同的工業區管理機構的需要進行調整和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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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