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工業局所屬工業區管理機構設置規程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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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污水處理廠置主任一人,綜理本機構業務,指導監督所屬人員;其必要時得置副主任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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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經濟部工業局所屬工業區管理機構設置規程第 13 條,該機構應設置一位主任和必要時可以設置一位副主任。主任將負責綜理該機構的業務,並指導監督所屬人員。這條規程旨在確保該機構有效地履行其職責和義務。以下為相關參考資料: - 經濟部工業局所屬工業區管理機構設置規程第 13 條(經濟部工業局官方網站) - 經濟部工業局所屬工業區管理機構設置規程修正草案(經濟部法規發布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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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