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工業局所屬工業區管理機構設置規程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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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中心置主任一人,綜理本機構業務,指導監督所屬人員。 服務中心有管理污水處理廠者得置副主任一人、特等編制之服務中心得置副主任一至二人,襄理機構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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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據經濟部工業局所屬工業區管理機構設置規程第12條,服務中心應該設置一位主任,負責綜理該機構的業務,並指導監督所屬人員。如果該服務中心管理污水處理廠,則可以再設置一位副主任,對機構業務提供襄理。特等編制之服務中心則可以設置一至兩位副主任,對機構業務提供襄理。 參考資料:經濟部工業局所屬工業區管理機構設置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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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