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工業局所屬工業區管理機構設置規程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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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管理處與環保中心置執行長一人,綜理本機構業務,指導監督所屬人員;其必要時得置副執行長一人,襄理機構業務;其所需人員就本局員額內派充派兼或由所屬工業區管理機構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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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經濟部工業局所屬工業區管理機構設置規程第11條,工業區管理處與環保中心應該設置一名執行長,負責綜理機構的業務,並指導監督所屬人員。在必要的情況下,可以設置一名副執行長,以協助處理機構的業務。此外,環保中心所需的人員可以由經濟部工業局內部調派或由所屬工業區管理機構調用。這些規定的目的是確保工業區管理機構能夠有效地運作,並確保環境保護的工作得到適當的指導和監督。 參考資料:經濟部工業局所屬工業區管理機構設置規程 (95年05月19日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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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