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工業局所屬工業區管理機構設置規程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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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區管理機構之設置,係為管理維護工業區內供公共使用之土地及公共建築物與設施,服務輔導區內興辦工業人及其他使用人,並執行或協助經濟部工業局 (以下簡稱本局) 交辦事項或其他依法令應為之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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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經濟部工業局所屬工業區管理機構設置規程第2條規定,工業區管理機構的設置是為了管理維護工業區內供公共使用的土地和公共建築物與設施,並為工業區內的企業和其他使用者提供服務和協助執行經濟部工業局交辦的事項或其他法律要求的事務。根據這一規定,工業區管理機構負責確保工業區的運作順利並提供必要的支持服務。這一條款的範例可能是工業區管理機構負責管理和維護工業區內的道路、公共設施和其他共用區域,並提供相關的服務和支持給工業區內的企業和使用者。
- 法令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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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