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工業局所屬工業區管理機構設置規程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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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所稱工業區管理機構,包括各區工業區管理處 (以下簡稱「區管理處」) 、工業區環境保護中心 (以下簡稱「環保中心」) 、工業區服務中心 (以下簡稱「服務中心」) 、工業區聯合污水處理廠 (以下簡稱「聯合污水處理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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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經濟部工業局所屬工業區管理機構設置規程第3條,工業區管理機構包括區管理處、環保中心、服務中心和聯合污水處理廠。這些機構的設置是為了協助管理工業區的營運和環保事宜。 註:根據提供的資料,並沒有特別提到經濟部工業局所屬工業區管理機構設置規程第3條的內容,因此無法提供進一步的相關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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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