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工業局所屬工業區管理機構設置規程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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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管理處係按本局所轄工業區地理區位分別設置之,以管轄並督導各該區域內服務中心與聯合污水處理廠服務及行政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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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經濟部工業局所屬工業區管理機構設置規程第4條規定,工業區管理處應按照工業區的地理區位分別設置,並負責管轄和督導該區域內的服務中心和聯合污水處理廠的服務和行政業務。 參考資料:經濟部工業局所屬工業區管理機構設置規程(最新版本) 範例:根據上述規程,例如,某工業區位於經濟部工業局轄下,根據地理區位的不同,該工業區設置了工業區管理處A和工業區管理處B,分別負責監管和督導該區域內的服務中心和聯合污水處理廠的服務和行政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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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