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省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暫行組織規程(新 90.03.14 訂定)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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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公司為應業務需要,得設各種委員會,其組織另定之。
- 2.前項委員會所需人員,就公司或其附屬機構現有員額調兼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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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省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暫行組織規程(新 90.03.14 訂定)第 10 條,該公司為應業務需要,得設立各種委員會,其組織另行定。根據此條款,該公司可以根據業務需要設立各種委員會,包括但不限於技術委員會、行銷委員會、環境保護委員會等。這些委員會的組織方式將由公司自行制定。 此外,根據本條第 2 項,前項委員會所需的人員可以從公司本身或其附屬機構原有的員額中進行調兼。這意味著公司可以從已有的人員中調職或兼任來組成委員會所需的人員。 以上解釋參考了臺灣省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暫行組織規程(新 90.03.14 訂定)第 10 條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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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