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省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各區管理處暫行組織規程(新 90.03.14 訂定)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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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區管理處各置經理一人,承總經理之命,綜理各該區管理處業務;並得置副理一人,襄助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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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台灣省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各區管理處暫行組織規程(新 90.03.14 訂定)第 3 條,每個區域管理處都需要有一位經理,對該區域管理處的業務進行綜合管理,並且可以再聘請一位副理來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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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