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省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各區管理處暫行組織規程(新 90.03.14 訂定)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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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區管理處設政風室,置主任、課員,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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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省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各區管理處暫行組織規程(新90.03.14訂定)第7條,各區管理處應設立政風室,並置有主任和課員,負責處理相關的政風事項。 這項法規的參考資料可以是該公司的組織規程或相關政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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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