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省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各區管理處暫行組織規程(新 90.03.14 訂定)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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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區管理處設廠、所、隊,廠置廠長、所置主任、隊置隊長,由工程師或管理師兼任,廠、所、隊得視業務需要設股辦事,股長由工程員或業務員以上人員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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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省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各區管理處暫行組織規程(新 90.03.14 訂定)第 8 條,各區管理處的組織包括廠、所和隊,廠長、所主任和隊長由工程師或管理師兼任,並且可以根據業務需要設立股辦事,股長由工程員或業務員以上人員兼任。 此規程的參考資料是臺灣省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的相關法規。根據臺灣省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該公司設立的目的是為了供應充裕且符合衛生標準的用水,改善國民生活環境,促進工商業發展。同時,自來水法第五十一條至第五十三條規定了自來水事業可以使用公私有土地進行相關工程,自來水法第六十一條和第六十二條則明確規定了自來水事業的供水和停止供水的限制。基於以上的法規,臺灣省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被賦予了相應的法定權限和限制,以確保其供水工作的正常運行和符合安全衛生的要求。 根據這些法規,各區管理處負責自來水事業的具體業務,並且依法組織相應的人員結構。根據暫行組織規程第 8 條,各區管理處可以設立廠、所和隊,並且這些單位可以視業務需要設立股辦事,由工程師或管理師兼任廠長、所主任和隊長的職位,並且股長則由工程員或業務員以上的人員兼任。 例如,如果某個區域的自來水事業需要對新建項目進行技術和管理的支援,該區管理處可以設立相應的廠、所或隊,並由工程師或管理師兼任相應職位,以確保專業支援的提供。 進一步來說,某個區域的自來水事業可能需要開展特殊業務,例如綠地灌溉系統的建設和維護,這時該區管理處可以設立專門負責綠地灌溉相關業務的股辦事,並由工程員或業務員以上的人兼任股長的職位,以確保該項業務的有效運作。 總之,根據臺灣省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各區管理處暫行組織規程第 8 條,該公司各區管理處組織的設立和人員的任用符合相關法規的要求,以確保自來水事業的運作和公共事務的有效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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