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能源局組織條例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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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設秘書室,掌理研考、議事、公共關係、文書、檔案、印信、出納、事務管理、財產管理及不屬於其他各組、室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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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經濟部能源局組織條例第4條規定,該局設有秘書室,負責處理研考、議事、公共關係、文書、檔案、印信、出納、事務管理、財產管理及其他不屬於其他各組織和室的事項。該條例中並未具體列舉秘書室須處理的事項,故可以推斷該室的職掌範圍較廣泛而彈性。
立法沿革 1 版
(0930109 制定)
本局設秘書室,掌理研考、議事、公共關係、文書、檔案、印信、出納、事務管理、財產管理及不屬於其他各組、室事項。
立法理由列明秘書室之掌理事項。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930109 制定)
列明秘書室之掌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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