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能源局組織條例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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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置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襄理局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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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經濟部能源局組織條例第5條,該局設有一位局長和一位副局長。局長的職務屬於簡任第十三職等,負責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局長的職務屬於簡任第十二職等,負責協助處理局務。這表示局長具有最高職位,負責整體的局務管理和指揮監督,而副局長則協助局長執行其職務。由於該問題無法進一步提供相關的參考資料,我們無法提供更多關於該條款的解釋或案例。
立法沿革 1 版
(0930109 制定)
本局置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襄理局務。
立法理由局長及副局長之人數、職務列等及職掌。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930109 制定)
局長及副局長之人數、職務列等及職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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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