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分局職員所辦公務,應按日登記「工作登記簿」或「公文承辦簿」於次月三日前呈請主管核章,以作考核依據。
根據經濟部商品檢驗局花蓮分局辦事細則第22條規定,本分局的職員在辦理公務時,需要按日登記工作情況於「工作登記簿」或「公文承辦簿」上。這些登記的資料必須在次月三日之前呈請主管核章。這些登記資料的目的是用來作為考核的依據。 參考資料: 經濟部商品檢驗局花蓮分局辦事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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