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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商品檢驗局花蓮分局辦事細則 第六章 財務管理

§ 46–505

46
本分局歲出入預算由會計室依據政府有關法令規定與年度施政計畫暨各課室提供之資料與分局長之指示彙編之。決算依據有關法令規定及年度施政計畫實施成果並按年終收支實況編製之。
47
款項收支由會計室審憑證製具傳票,呈經分局長核定,送第六課主辦出納人員收支登帳,債權人領款時,應在傳票上或付款憑單上加蓋與原始憑證相同之印章,並由出納人員在上項傳票或付款憑證內加蓋「付訖」之印戳外,應填製現金結存表連同原始憑證一併送會計室登帳。
48
員工薪津由第六課主辦出納人員依據員工異動通知單編造清冊,職員送由人事室、會計室對,工役送會計室核對,呈經分局長核定後,編製傳票或付款憑單送主辦出納人員轉發,並扣繳法定稅捐。
49
所有銀行往來對帳單,由第六課出納人員負責對,如有差額應在對帳單內詳結註明原因,至於財政部支付對帳單由會計室負責核對。
50
每月收支款項依現會計制度規定,由會計室編製會計報告呈上級機關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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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