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薪津由第六課主辦出納人員依據員工異動通知單編造清冊,職員送由人事室、會計室核對,工役送會計室核對,呈經分局長核定後,編製傳票或付款憑單送主辦出納人員轉發,並扣繳法定稅捐。
根據經濟部商品檢驗局花蓮分局辦事細則第48條,員工薪津應由第六課的出納人員負責編製清冊,然後送至人事室和會計室進行核對。對於職員,需要由人事室和會計室核對,對於工役,則需要由會計室核對。之後,將清冊提交給分局長核定後,編製傳票或付款憑單,並交由主辦出納人員轉交。同時,也需要扣繳法定稅捐。 這個解釋是根據該法規的內容進行的,其中提到了相關的部門和程序。精確的參考資料和範例可能需要參考該局或相關法規的官方文件和案例,以確保100%關聯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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