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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商品檢驗局花蓮分局辦事細則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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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薪津由第六課主辦出納人員依據員工異動通知單編造清冊,職員送由人事室、會計室對,工役送會計室核對,呈經分局長核定後,編製傳票或付款憑單送主辦出納人員轉發,並扣繳法定稅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經濟部商品檢驗局花蓮分局辦事細則第48條,員工薪津應由第六課的出納人員負責編製清冊,然後送至人事室和會計室進行核對。對於職員,需要由人事室和會計室核對,對於工役,則需要由會計室核對。之後,將清冊提交給分局長核定後,編製傳票或付款憑單,並交由主辦出納人員轉交。同時,也需要扣繳法定稅捐。 這個解釋是根據該法規的內容進行的,其中提到了相關的部門和程序。精確的參考資料和範例可能需要參考該局或相關法規的官方文件和案例,以確保100%關聯度。

  • 名詞
  • 核定名詞
  • 傳票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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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商品檢驗局花蓮分局辦事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經濟部商品檢驗局花蓮分局辦事細則第 48 條規定:「員工薪津由第六課主辦出納人員依據員工異動通知單編造清冊,職員送由人事室、會計室核對,工役送會計室…」(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經濟部商品檢驗局花蓮分局辦事細則第 4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