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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商品檢驗局花蓮分局辦事細則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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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項收支由會計室審憑證製具傳票,呈經分局長核定,送第六課主辦出納人員收支登帳,債權人領款時,應在傳票上或付款憑單上加蓋與原始憑證相同之印章,並由出納人員在上項傳票或付款憑證內加蓋「付訖」之印戳外,應填製現金結存表連同原始憑證一併送會計室登帳。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經濟部商品檢驗局花蓮分局辦事細則第 47 條是指款項收支的審核與登帳程序,主要涉及將憑證製作傳票、核定後送交出納人員登帳的過程。其中,當債權人領款時,必須在傳票或付款憑單上加蓋與原始憑證相同的印章,並由出納人員在該傳票或付款憑證內加蓋「付訖」印戳。此外,還應填製現金結存表,連同原始憑證一併送交會計室登帳。 參考資料:經濟部商品檢驗局花蓮分局辦事細則(最新版本)

  • 名詞
  • 傳票名詞
  • 核定名詞
  • 債權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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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商品檢驗局花蓮分局辦事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經濟部商品檢驗局花蓮分局辦事細則第 47 條規定:「款項收支由會計室審核憑證製具傳票,呈經分局長核定,送第六課主辦出納人員收支登帳,債權人領款時,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經濟部商品檢驗局花蓮分局辦事細則第 4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