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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商品檢驗局花蓮分局辦事細則 第五章 文書處理與公文稽查

§ 33–4513

33
本分局職員,對於其經辦公文,必須嚴格保守機密,不得有所洩漏或遺失。
34
本局收發文編號自每年歲首開始,由第一號起順序編至年終為止。
35
本局公文收發,應用公文登記表甲、乙、丙、丁、戊五聯,均由承辦收發復人員複寫,甲表為公文登記查詢之主表,在辦理期間,按查詢日期催查及紀錄公文各項進程,以代替基層單位送文、送會、移文、退文、呈 (判) 、交繕、送檔等簿冊之用。乙表為代替收文簿之用。丙表為在辦理期間附於公文上,為承辦員及各級主管查核待辦日期之用。丁表為代替本局收發文簿之用,戊表為檔案總表之用。
36
本分局收發人員,除注意例行簽收、拆封、編號外,尤須注意下列各項:一、凡附有現金、支票、匯票、或其他有價證券之公文,應即登記送出納人員在來文上簽收或掣給收據,然後再行分辦。 二、來文因公文封上未註明密件,拆封後始發覺為密件者,應依密件處理送秘書或指定人員簽收處理。
37
課室收發人員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收發人員點收清楚來文後,應分別在甲表或送件簿上簽收。 二、公文登記表登記後,應將乙表按單位收發文號放入收文盒中,並將甲、丙表附於來文上送第六課承辦人員在甲表簽收後收回。 三、各單位移文或送會時,單位收發應於甲、乙、丙三表「承辦員」欄之次一行,填明移往送會單位之名稱,並在同行左邊註明移文月日時、甲、丙表隨文移送,受移或受會單位在甲表簽收後退還。 四、創稿文件,得視同來文,仍按一般程序使用公文登記表登記。 五、存後提辦或移回重辦,應檢出原公文登記表,於原承辦員欄之次一行,填入重交月日時後「承辦員」簽名,並於甲表「備考」欄註明提辦或重辦月日時後,按規定手續送承辦員辦理。 六、先行復知文件,按照創稿文件處理程序辦理。 七、彙辦文件應以主案之甲、乙表為主,其他各案之甲表,應按先後次序附主案甲、乙表之後。 八、存查案件,應於甲表之結案日期欄內,註明存查日期,並於「處理內容」欄內註一「存」字,送檔案室點收歸檔。
38
收發人員應於公文完成繕校、審查附件、印章、掛號、登記、繕寫信封後,依照公文性質緩急分別以專送、掛號、限時快送、航掛等方式寄遞。
39
公文處理時限不超過左列時間為原則: 一、最速件隨到隨辦。 二、速件不超過三天 三、普通件不超過六天。 四、人民申請有關技術性或專業性案件,其辦理過程在七天以上者,其時限得另訂之。
40
各單位承辦之文件,如案情複雜,須詳細審磋商或查考複件之前案,以及來文定有答覆之期限,而不能於前條規定時間內辦出者,得按左列展期之規定由各級主管斟酌核定: 一、超過規定時限應由主管核定。 二、超過規定時限一倍以上者,應簽請分局長核定。 三、來文定有答復期限,因故不能按期辦出者,應先協調通知來文單位。
41
各單位收發人員,應根據現用五聯公文登記表之使用方法,切實辦理公文查詢。
43
檔案管理悉依「事務管理規則」內有關檔案規定辦理,有關內部作業,由第六課自行訂定。
44
機密文件處理規定如左: 一、凡文件封套有本分局局長親啟及機密字樣者,作密件論。 二、收到機密文件,應於密件收文簿上編號登記,原封送呈分局長拆閱。三、密稿由承辦人員親送判。 四、密稿交繕應由承辦人員親自監視,並繕 (印) 完畢後,由承辦人員自行校對、送印封交收發人員登記送發,原稿收回密封,並依規定程序歸檔,至在繕 (印) 時所有廢紙及油印紙,亦應由承辦人員負責收回燬銷。
45
本分局印信保管,由分局長指定監印人負責,不使用時應鎖於保險箱內,如有遺失誤用情事,均由監印人負完全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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