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室收發人員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收發人員點收清楚來文後,應分別在甲表或送件簿上簽收。 二、公文登記表登記後,應將乙表按單位收發文號放入收文盒中,並將甲、丙表附於來文上送第六課承辦人員在甲表簽收後收回。 三、各單位移文或送會時,單位收發應於甲、乙、丙三表「承辦員」欄之次一行,填明移往送會單位之名稱,並在同行左邊註明移文月日時、甲、丙表隨文移送,受移或受會單位在甲表簽收後退還。 四、創稿文件,得視同來文,仍按一般程序使用公文登記表登記。 五、存後提辦或移回重辦,應檢出原公文登記表,於原承辦員欄之次一行,填入重交月日時後「承辦員」簽名,並於甲表「備考」欄註明提辦或重辦月日時後,按規定手續送承辦員辦理。 六、先行復知文件,按照創稿文件處理程序辦理。 七、彙辦文件應以主案之甲、乙表為主,其他各案之甲表,應按先後次序附主案甲、乙表之後。 八、存查案件,應於甲表之結案日期欄內,註明存查日期,並於「處理內容」欄內註一「存」字,送檔案室點收歸檔。
根據上述法條,這是關於經濟部商品檢驗局花蓮分局辦事細則第37條的課室收發人員應注意事項。以下是對每條事項的解釋: 一、收發人員應在甲表或送件簿上簽收來文。這表示收發人員應仔細點收來文,然後在甲表或送件簿上簽收,以確認收到文件。 二、收發人員在登記表上登記完後,應將乙表放入收文盒中,並將甲、丙表附於來文上交給承辦人員。這表示登記完來文後,需要將相應的表格放在指定的地方,並將其他表格附在來文上,然後交給承辦人員處理。 三、當各單位要移文或送會時,收發人員應在甲、乙、丙三表的「承辦員」欄中填寫移往或送會單位的名稱,並在同行左邊註明移文的日期和甲、丙表隨文移送。當移往或送會單位在甲表上簽收後,應退還相應的表格。這表示在移文或送會時,需要填寫相關的表格,並在指定的位置註明相關的日期和行動,同時確保相應的表格在相應的步驟完成後退還。 四、創稿文件可以視為來文,需要按照一般的程序使用公文登記表登記。 五、在存後提辦或移回重辦時,應檢出原公文登記表,在原承辦員的下一行填寫重交的日期和「承辦員」的簽名,並在甲表的「備考」欄中註明提辦或重辦的日期,然後按照規定的程序交給承辦員處理。 六、先行復知文件應按照創稿文件的處理程序辦理。 七、彙辦文件應以主案的甲、乙表為主,其他各案的甲表應按照先後次序附件在主案甲、乙表之後。 八、存查案件應在甲表的結案日期欄內註明存查日期,並在「處理內容」欄內註一「存」字,然後交給檔案室點收歸檔。這表示在存查案件時,需要在相應的欄位註明存查的日期和相關內容,然後交給檔案室點收歸檔。 以上解釋根據經濟部商品檢驗局花蓮分局辦事細則第37條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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