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發人員應於公文完成繕校、審查附件、印章、掛號、登記、繕寫信封後,依照公文性質緩急分別以專送、掛號、限時快送、航掛等方式寄遞。
經濟部商品檢驗局花蓮分局辦事細則第 38 條規定了公文的寄遞方式。根據這條規定,收發人員在完成公文的繕校、審查附件、印章、掛號、登記、繕寫信封後,應根據公文的性質和緊急程度,選擇專送、掛號、限時快送、航掛等方式進行寄遞。具體的選擇方式會根據公文的特定情況而定。例如,如果公文非常緊急且需要確保專人送達,可以選擇專送方式;如果需要確保公文的安全性和追蹤性,可以選擇掛號方式。這些寄遞方式的選擇是根據公文的不同需求,以確保公文能夠按時且安全地送達到指定的收件人手中。然而,具體的範例或相關資料並未提供,無法進一步解釋。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