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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商品檢驗局花蓮分局辦事細則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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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處理時限不超過左列時間為原則: 一、最速件隨到隨辦。 二、速件不超過三天 三、普通件不超過六天。 四、人民申請有關技術性或專業性案件,其辦理過程在七天以上者,其時限得另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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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經濟部商品檢驗局花蓮分局辦事細則第39條,公文處理時限的原則如下: 1. 最速件隨到隨辦。 2. 速件不超過三天。 3. 普通件不超過六天。 4. 人民申請有關技術性或專業性案件,如果辦理過程在七天以上,時限可以另外訂定。 舉例來說,如果一份公文被歸類為最速件,則應在收到後立即處理。如果是速件,則最多需要三天處理完畢。對於普通件來說,則可以在六天內處理完畢。而對於有關技術性或專業性案件,如果辦理過程需要超過七天,則可以另外訂定時限。 這些時限的設定旨在確保公文能夠及時處理,以提供高效的服務。當人民有關技術性或專業性案件的申請需要更長的時間處理時,可以根據情況做出另外的時限安排,以確保公正和正確的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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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商品檢驗局花蓮分局辦事細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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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經濟部商品檢驗局花蓮分局辦事細則第 39 條規定:「公文處理時限不超過左列時間為原則: 一、最速件隨到隨辦。 二、速件不超過三天 三、普通件不超過六…」(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經濟部商品檢驗局花蓮分局辦事細則第 3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