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單位承辦之文件,如案情複雜,須詳細審核磋商或查考複件之前案,以及來文定有答覆之期限,而不能於前條規定時間內辦出者,得按左列展期之規定由各級主管斟酌核定: 一、超過規定時限應由主管核定。 二、超過規定時限一倍以上者,應簽請分局長核定。 三、來文定有答復期限,因故不能按期辦出者,應先協調通知來文單位。
經濟部商品檢驗局花蓮分局辦事細則第 40 條對於各單位承辦之文件的處理進行了規定。如果案情複雜,需要進行詳細審核磋商或查閱複件之前案,並且來文有答覆期限,無法在規定的時間內完成辦理,可以根據以下規定由各級主管酌情核定延長辦理時間: 一、超過規定時限的延長,需要由主管核定。 二、超過規定時限一倍以上的延長,需要經分局長核定。 三、來文定有答復期限,因故無法按時辦理的,應先進行協調並通知來文單位。 參考資料: 根據經濟部商品檢驗局花蓮分局辦事細則第 40 條之規定,當案情複雜或需要查閱複件以及來文有答覆期限時,無法在規定的時間內完成辦理時,可以根據主管機關的核定來展延辦理時間。這樣的規定可以確保在處理複雜案件時有足夠的時間進行詳細審核和磋商,同時也保證了來文單位能夠獲得及時的回覆。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