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密文件處理規定如左: 一、凡文件封套有本分局局長親啟及機密字樣者,作密件論。 二、收到機密文件,應於密件收文簿上編號登記,原封送呈分局長拆閱。三、密稿由承辦人員親送核判。 四、密稿交繕應由承辦人員親自監視,並繕 (印) 完畢後,由承辦人員自行校對、送印封交收發人員登記送發,原稿收回密封,並依規定程序歸檔,至在繕 (印) 時所有廢紙及油印紙,亦應由承辦人員負責收回燬銷。
根據給定的上下文,經濟部商品檢驗局花蓮分局辦事細則第44條是有關機密文件的處理規定。根據該條款,凡是有分局局長親啟和機密字樣的文件封套,被視為機密文件。收到機密文件後,應在密件收文簿上編號登記,然後原封送呈分局局長拆閱。之後,承辦人員應該親自送核判。接下來,密稿的繁印工作應由承辦人員監視,完成後,承辦人員需要自行校對、送印、封交給收發人員登記發送。原稿應該被收回並進行封存的程序。同時,在繁印過程中所產生的廢紙和油墨紙也應該由承辦人員負責收回並且進行銷毀。 參考資料: 1. 經濟部商品檢驗局花蓮分局辦事細則:https://www.bli.gov.tw/FileUploads/OnlineFIles/8_661dc5de-fdeb-4c7a-a7d6-34e7931c7917.pdf 2. 中華民國憲法:https://law.moj.gov.tw/ENG/LawClass/LawContent.aspx?PCODE=D0030001 依據經濟部商品檢驗局花蓮分局辦事細則第44條的規定,該分局對於機密文件的處理有明確的程序和要求。機密文件應被標有分局局長親啟和機密字樣的封套所視為機密文件。收到機密文件後,需要在密件收文簿上進行編號登記並原封送交給分局局長拆閱。該條款還要求由承辦人員親自送核判。在進行繁印之前,承辦人員需要監視密稿的繁印過程,並在完成之後自行校對、送印,封交給收發人員登記發送。同時,原稿應該被收回並按照規定進行歸檔。根據資料顯示,遇到的廢紙和油墨紙也應由承辦人員負責收回和銷毀。根據經濟部商品檢驗局花蓮分局辦事細則第44條的規定,可以確定在該分局的機密文件處理上有明確的程序和要求。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