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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商品檢驗局花蓮分局辦事細則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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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分局印信保管,由分局長指定監印人負責,不使用時應鎖於保險箱內,如有遺失誤用情事,均由監印人負完全責任。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經濟部商品檢驗局花蓮分局辦事細則第 45 條,該分局的印信應由分局長指定監印人負責保管。當印信不使用時,應置於保險箱內鎖存。如果發生印信遺失或誤用的情況,監印人將負有完全的責任。 參考資料: 1. 經濟部商品檢驗局花蓮分局辦事細則 - 來源:經濟部商品檢驗局官方網站 - 連結:(https://www.bsmi.gov.tw/wSite/public/Data/f23806320137628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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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商品檢驗局花蓮分局辦事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經濟部商品檢驗局花蓮分局辦事細則第 45 條規定:「本分局印信保管,由分局長指定監印人負責,不使用時應鎖於保險箱內,如有遺失誤用情事,均由監印人負完…」(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經濟部商品檢驗局花蓮分局辦事細則第 4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