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分局印信保管,由分局長指定監印人負責,不使用時應鎖於保險箱內,如有遺失誤用情事,均由監印人負完全責任。
根據經濟部商品檢驗局花蓮分局辦事細則第 45 條,該分局的印信應由分局長指定監印人負責保管。當印信不使用時,應置於保險箱內鎖存。如果發生印信遺失或誤用的情況,監印人將負有完全的責任。 參考資料: 1. 經濟部商品檢驗局花蓮分局辦事細則 - 來源:經濟部商品檢驗局官方網站 - 連結:(https://www.bsmi.gov.tw/wSite/public/Data/f23806320137628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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