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分局職員,對於其經辦公文,必須嚴格保守機密,不得有所洩漏或遺失。
根據《經濟部商品檢驗局花蓮分局辦事細則》第33條,該分局職員在執行公務時,有責任嚴格保守機密,禁止洩漏或遺失相關文件。 範例參考資料:根據《刑法》第309條,洩漏機密罪是指公務員因職務上知悉機密事項,故意或因重大過失將其洩漏或遺失的行為。如果分局職員違反上述規定,洩漏或遺失機密文件,有可能觸犯洩漏機密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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