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局公文收發,應用公文登記表甲、乙、丙、丁、戊五聯,均由承辦收發復人員複寫,甲表為公文登記查詢之主表,在辦理期間,按查詢日期催查及紀錄公文各項進程,以代替基層單位送文、送會、移文、退文、呈核 (判) 、交繕、送檔等簿冊之用。乙表為代替收文簿之用。丙表為在辦理期間附於公文上,為承辦員及各級主管查核待辦日期之用。丁表為代替本局收發文簿之用,戊表為檔案總表之用。
根據上述描述,經濟部商品檢驗局花蓮分局辦事細則第35條規定了公文收發的相關程序。根據這條規定,公文收發應使用公文登記表甲、乙、丙、丁、戊五聯。甲表主要用於公文登記查詢,用於催查和記錄公文進程。乙表代替收文簿的使用。丙表附在公文上,用於承辦員及各級主管查核待辦日期。丁表則代替本局的收發文簿。戊表則用於檔案總表。 這個辦事細則的設立可以提高公文收發的效率和管理,同時提供了相應的登記和查詢工具。使用這些公文登記表可以更好地追蹤公文的處理過程,是一種組織內部流程的重要工具。 (參考資料:經濟部商品檢驗局花蓮分局辦事細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