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銀行往來對帳單,由第六課出納人員負責核對,如有差額應在對帳單內詳結註明原因,至於財政部支付對帳單由會計室負責核對。
經濟部商品檢驗局花蓮分局辦事細則第49條規定了所有銀行往來對帳單的核對程序。根據該條規定,負責核對對帳單的是第六課的出納人員,如果發現有差額,應在對帳單內詳細說明差額的原因。至於財政部支付對帳單的核對則由會計室負責。這條規定的目的是確保銀行往來對帳單的準確性,並及時處理任何差額。具體的範例和參考資料,我目前沒有提供。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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