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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商品檢驗局花蓮分局辦事細則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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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月收支款項依現會計制度規定,由會計室編製會計報告呈上級機關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經濟部商品檢驗局花蓮分局辦事細則第50條,每月的收支款項必須依照現行的會計制度規定進行編製會計報告,然後提交給上級機關進行查核。這條規定確保了花蓮分局在財務方面的透明度和合規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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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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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商品檢驗局花蓮分局辦事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經濟部商品檢驗局花蓮分局辦事細則第 50 條規定:「每月收支款項依現會計制度規定,由會計室編製會計報告呈上級機關查核。」(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經濟部商品檢驗局花蓮分局辦事細則第 5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