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月收支款項依現會計制度規定,由會計室編製會計報告呈上級機關查核。
根據經濟部商品檢驗局花蓮分局辦事細則第50條,每月的收支款項必須依照現行的會計制度規定進行編製會計報告,然後提交給上級機關進行查核。這條規定確保了花蓮分局在財務方面的透明度和合規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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