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合桃園地區及中正國際機場進 (出) 口商品檢驗 (疫) 業務需要,本分局得設置桃園辦事處。及中正國際機場動植物檢疫站。各設兼主任一人 (技正或高級職員兼) 承分局長之命辦理各該處、站有關報驗及檢驗 (疫)事項,其所需人員由本分局法定編制員額內調配。嗣後本轄區其他地區如確因業務需要,亦得比照設置辦事處或檢疫 (驗) 站。
根據經濟部商品檢驗局新竹分局的辦事細則第13條,該分局可以設置桃園辦事處和中正國際機場動植物檢疫站。這些辦事處和檢疫站的主任可以由該分局長任命,並且可以由技正或高級職員兼任。他們負責處理與報驗和檢疫相關的事項,所需的人員可以由該分局根據法定編制內的人員進行調配。如果業務需要,該分局還可以在其他地區設立辦事處或檢疫站。 參考資料: - 經濟部商品檢驗局新竹分局辦事細則第13條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