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課、室所借 (領用) 之財物,在其使用期間,應常注意保養,以延長使用期限。
經濟部商品檢驗局新竹分局辦事細則第 46 條規定,各課、室所借領用的財物,在使用期間應常注意保養,以延長使用期限。根據這項規定,借用者應該確保借用的財物得到適當的保養,這樣可以延長財物的使用壽命。例如,如果借用的財物是機器設備,借用者應該定期清潔、保養和維修設備,並遵守正確的操作方法,以確保其正常運作和安全性。如果借用的財物是辦公用品,借用者應該適當使用並避免損壞,避免浪費和濫用。這項規定的目的是促進財物的有效使用,並確保借用者負責任地管理和保護借用的財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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