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課、室所借 (領) 用之財物,因已損壞無法繼續使用且無修理價值已達報廢年限者,應填具「財物減損單」洽第六課及會計室依規定程序辦理報廢。
根據經濟部商品檢驗局新竹分局辦事細則第47條,各課、室所借(領)用之財物,若因已損壞無法繼續使用且無修理價值已達報廢年限,則應填具「財物減損單」,並且洽第六課及會計室依照規定的程序辦理報廢。 作為參考資料,根據[經濟部商品檢驗局新竹分局辦事細則第47條]的一個範例,如果某借用的財物在使用期間內受到損壞,已經無法修復且已達到報廢年限,借用單位應該填寫「財物減損單」並通知第六課及會計室進行相應的報廢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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