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使用單位所借 (領) 財產,因已損壞無法修復繼續使用或已達報廢年限者,應填具「財產減損單」,洽由秘書室第三科依規定程序辦理報廢。
根據經濟部中央標準局辦事細則第48條,當各使用單位所借(領)的財產因為損壞無法修復繼續使用或已達到報廢年限時,應填具「財產減損單」,並與秘書室第三科進行溝通,依照相關程序進行報廢的辦理。然而,沒有找到与这项法规直接相关的具体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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