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處長承管理處處長之命綜理處務,副分處長襄理處務,並設下列各課室: 一、第一課 二、第二課 三、第三課 四、第四課 五、秘書室 六、人事室 七、會計室 八、政風室
根據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所屬各分處辦事細則第3條,分處長負責綜理處務,副分處長協助處理處務,並設有第一至第四課、秘書室、人事室、會計室和政風室。 這項法條的參考資料是「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所屬各分處辦事細則」,這些辦事細則是由經濟部制定的,可參考的範例是根據辦事細則第3條的規定,分處長應該負責綜理處務,而秘書室則是其中一個設置的課室。此外,人事室、會計室和政風室也是根據這項法條的規定而設置的。由於缺乏具體的參考資料,我無法提供更具體的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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